关于清明扫墓若干禁止事项的通告

  • 索引号:000014349/2018-0001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签署日期:2018-03-08
  • 所属主题:
  • 文号:蓝政函〔2018〕16号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登记日期:2018-03-08
  • 所属机构:
  • 统一登记号:LSDR-2018-00005
  • 信息时效期:2020-03-08
  • 发文日期:2018-03-08
  • 公开负责部门:蓝山县人民政府
 LSDR-2018-00005

蓝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清明扫墓若干禁止事项的

   

蓝政函〔2018〕16号

 

为切实维护清明期间社会安定,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防范各类纠纷械斗和火灾事故的发生,做到安全、文明、理性扫墓祭祖。现将清明扫墓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借清明扫墓进行宗族串联,筹款修族谱、建宗祠等活动。

二、严禁集体组织以吃清明酒为名向群众摊粮派款,搞还愿、联宗祭祖、涉黑涉恶有组织聚会、悬挂标语彩旗和上街游行、集体聚餐等活动。

三、严禁扫墓时毁坏农作物、竹木、果树、药材、房屋及各类国家建设工程设施。

四、严禁以坟争山、争水、争土,严禁垒坟毁林、毁山;对扫墓时持枪、持械示威者及涉黑涉恶人员,依法予以严惩。

五、严禁在扫墓烧纸钱、点蜡烛、放鞭炮时,留下火星离人,引发山林火灾事故。

六、严禁在耕地、房屋周围和有权属争议的地方葬坟或垒坟堆。

七、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参与、组织和策划联宗祭祖活动。

八、严禁借扫墓滋生其他事端。

以上通告望全县人民共同遵守,如有违者,依法从严惩处,对涉及黑恶势力的,依法从重惩处。

特此通告。

 

 

 

蓝山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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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蓝山县人民政府 编辑: 雷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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