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就《湖南省支持企业研发财政奖补办法》答问

       1月19日,《湖南省支持企业研发财政奖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我省相关纲要、规划中对提高全社会研发经费占比、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强化对实体经济的政策支持,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出台税收增量地方留成部分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加强研发的政策”。

  我厅会同省科技厅、省统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组成调研组,在广泛调研外省支持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的基础上,立足省情,研究提出了此《办法》。

  该《办法》的出台,是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将强化对实体经济的政策支持,推动我省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

  问:什么叫企业研发财政奖补资金?标准是多少?

  答:企业研发财政奖补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引导和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后补助资金,由企业统筹主要用于开展后续研发活动。

  奖补资金采取事前备案、事后补助的方式,由省财政按企业上一年度新增研发投入的10%予以补助。新增研发投入由税务部门根据企业申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数据核定。原则上,单个企业年度奖补上限为500万元。

  此外,综合考虑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产学研结合、鼓励企业积极争取享受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等因素,将高新技术企业、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平台且考核优秀的企业、首次纳入奖补范围的企业等3类企业年度奖补上限提高到1000万元。

  问:企业申报研发奖补资金,需具备什么条件?

  答:在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满足以下3个条件,可纳入支持范围:一是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备案,二是已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三是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问:申报审核程序有哪些?

  答:每年年初,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发布申报通知,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县市科技局申报,县市网络初审、市州复审,推荐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依据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审核的新增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进行数据核定。奖补方案公示无异议后,报请省政府审批,按程序下达奖补资金。  

  问:相关负责部门如何分工?

  答:建立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科技部门负责日常事务工作,牵头组织政策实施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奖补资金预算管理;统计部门负责审核确定企业研发报统;税务部门负责审核确定企业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数据。

  问:奖补政策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政策实施期限暂定4年,即对2017年至2020年较上年度有研发投入增量的企业,在下年度(2018-2021年)兑现奖补。

  问:奖补的资金如何安排?

  答:2018年,省级预算新增安排4亿元,据实拨付,滚动使用。同时要求市州、县市应参照省级政策出台相应的奖补办法。

  问:对套取骗取资金等行为,怎么处罚?

  答:奖补资金实际申请企业为项目申报的责任主体,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奖补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套取、骗取资金的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并按规定列入企业信用记录。

  【相关政策释义】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1、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一是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二是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三是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2、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3、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研发准备金制度。

  奖补办法所称研发准备金制度,是指企业规范研发准备金的形成、使用、核算、信息披露等事项的管理措施。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按实际支出研发额进行税前扣除,是强化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建立可持续性的研发投入计划,进一步激发企业科技创新活力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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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编辑: 唐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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