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春节期间居(村)民楼院火灾隐患清查活动的

  • 索引号:000014349/2018-0001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签署日期:2018-02-14
  • 所属主题:
  • 文号:蓝政函〔2018〕12号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登记日期:2018-02-14
  • 所属机构:
  • 统一登记号:LSDR-2018-00003
  • 信息时效期:2020-02-14
  • 发文日期:2018-02-14
  • 公开负责部门:蓝山县人民政府

LSDR-2018-00003

 
蓝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春节期间居(村)民楼院火灾隐患清查活动的
 
通    告
 
蓝政函〔2018〕12号
 
    为切实加强居(村)民住宅火灾防范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开展春节期间居(村)民楼院火灾隐患清查活动,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楼梯间、楼道、安全出口存放(特别是充电)电动自行车。
 
    二、严禁堵塞防盗门、锁闭疏散楼梯间、堵塞安全出口。
 
    三、严禁在疏散楼梯、走廊、前室等公共区域及电缆井、管道井等竖井中堆放可燃杂物。
 
    四、严禁因停放私家车辆、堆放杂物、占道经营等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
 
    五、不得随意接拉电线或过负荷用电。
 
    六、不得使用未经国家产品质量认证的和无过热自动断电保护的电加热取暖器具,日常使用火、电、气等器具要做到人离关火、关
 
电、关气。
  
    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应结合日常防火检查巡查,查找存在的火灾隐患并积极整改。居(村)民应对照清
 
要求,主动开展住宅及住宅周边火灾隐患排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可拨打“96119”进行举报投诉。一旦发生火灾,

及时拨打“119”报警电话。
  
  对违反上述前四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蓝山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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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蓝山县人民政府 编辑: 雷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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