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清明扫墓若干禁止事项的
通 告
蓝政函〔2018〕16号
为切实维护清明期间社会安定,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防范各类纠纷械斗和火灾事故的发生,做到安全、文明、理性扫墓祭祖。现将清明扫墓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借清明扫墓进行宗族串联,筹款修族谱、建宗祠等活动。
二、严禁集体组织以吃清明酒为名向群众摊粮派款,搞还愿、联宗祭祖、涉黑涉恶有组织聚会、悬挂标语彩旗和上街游行、集体聚餐等活动。
三、严禁扫墓时毁坏农作物、竹木、果树、药材、房屋及各类国家建设工程设施。
四、严禁以坟争山、争水、争土,严禁垒坟毁林、毁山;对扫墓时持枪、持械示威者及涉黑涉恶人员,依法予以严惩。
五、严禁在扫墓烧纸钱、点蜡烛、放鞭炮时,留下火星离人,引发山林火灾事故。
六、严禁在耕地、房屋周围和有权属争议的地方葬坟或垒坟堆。
七、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参与、组织和策划联宗祭祖活动。
八、严禁借扫墓滋生其他事端。
以上通告望全县人民共同遵守,如有违者,依法从严惩处,对涉及黑恶势力的,依法从重惩处。
特此通告。
蓝山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