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DR-2018-00006
关于禁止违法经营和猎捕野生动物的
通 告
蓝政函〔2018〕18号
为进一步保护我县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非法猎捕和经营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和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禁止宾馆、酒楼、饭店、商场等场所和个人非法收购、加工、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在集贸市场等场所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活体、死体及其制品。
三、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和进行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禁止使用枪支、炸药、毒药、围猎、狩猎、网捕、电捕、弹弓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四、凡驯养繁殖、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必须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五、林业、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司法、农业、畜牧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依法查处非法猎捕和经营野生动物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因科学研究、资源调查、驯养繁殖、展览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捕捉、猎捕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
七、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一旦发现非法捕杀、买卖、贩运和经营加工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时,应及时举报(举报电话:55365.com,0746-2213580)。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蓝山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