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但在现实工作、生活当中,姓名是一个人的社会标识,已广泛运用和传播,一般而言,变动太多既影响社会管理,也妨碍自身生活,因此不宜频繁变动。对于确有必要变更改又确无不当的,也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郑重进行。具体来说,公民申请变更、更正姓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3)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4)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7)其它特殊原因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方可申请变更、更正姓名。但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通缉、接受刑事追诉、服刑、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申请变更、更正姓名需提交的材料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凭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凭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工作单位的还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