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6年11月25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省政府法制办经济立法处 杨柳
电 话:0731-89990735(传真)
地 址:长沙市湘府西路8号 邮编:410004
邮 箱:1584794768@qq.com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10月20日
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共享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地理空间数据管理,规范地理空间数据的共享,促进地理空间数据的应用,满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理空间数据共享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地理空间数据,是指与地理空间位置及其时态有关的自然、经济、社会等信息,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专题地理空间数据。
第三条[基本要求] 地理空间数据共享应当遵循统筹管理、全面汇集、按需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共享主体及内容] 地理空间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以不共享为例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过程中使用政府财政资金及其他国有资金为主投入产生的地理空间数据,应当无条件进行共享,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共享单位依法享有无偿获取地理空间数据共享服务的权利。
鼓励其他单位将合法拥有的地理空间数据参与共享。
第五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空间数据共享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地理空间数据共享机制,依法保障和加强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设和更新的投入。
第六条[部门职责]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理空间数据共享工作,具体职责:(一)汇集和管理地理空间数据;(二)生产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三)统筹省级遥感影像数据;(四)建设和维护共享平台;(五)编制和修订共享目录;(六)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市(州)、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地理空间数据共享工作,负责地理空间数据的汇集和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生产和更新、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采集、更新和管理专题地理空间数据,参与地理空间数据共享资源池的建设,向共享服务机构无偿提交专题地理空间数据进行汇集。
第二章 共享数据的生产和汇集
第七条[规划编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生产和更新的总体规划,编制生产计划,保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速度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需求。
第八条[项目统筹]发展改革、财政、网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理空间数据项目联合审核机制。各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中涉及地理空间数据采集和生产、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数据和系统,不得重复建设。
第九条[数据生产] 地理空间数据的采集应当遵循一种数据一个来源的原则,避免重复采集、多头采集,由法定职能部门负责相应地理空间数据的生产和管理,并保持动态更新。
地理空间数据的采集、更新以及专业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空间基准,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地理空间数据标准。
第十条[影像统筹] 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实行统筹管理,具体办法由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遥感影像数据的统一获取、处理和分发,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生产或者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县两级遥感影像数据的生产管理参照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因政务管理、公益性事业发展等需要使用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的,实行无偿提供使用。
第十一条[数据汇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共享单位建立完善地理空间数据汇集的工作机制,形成地理空间数据共享资源池。
第十二条[横向数据汇集] 共享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所附《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共享目录》,无偿向本级共享服务机构提交包括目录、元数据、原始数据或者数据库等在内的地理空间数据进行数据汇集。
《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共享目录》根据实际工作确实需要调整的,由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应共享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保密和限制使用] 依法应当保密或者按照规定应当限制使用的地理空间数据,共享单位在向共享服务机构提交前应当注明密级、保密期限、限制范围等内容。
第十四条[质量控制和数据交换凭证] 共享单位对提交的数据质量负责,提交的数据应当合法、完整、准确、规范。
共享服务机构负责对共享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进行接收和质量核查。经核查符合质量要求的,共享服务机构应当向共享单位提供数据交换凭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退回并要求数据共享单位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数据处理] 共享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共享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之日起2个月内,以地理空间框架数据为基础,完成地理空间数据的处理、集成和整合工作。共享服务机构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地理空间数据集成、整合工作的,经本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六条[纵向数据汇集] 下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上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地理空间数据进行数据汇集。
第十七条[数据更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共享单位建立和完善地理空间数据更新工作机制,实现地理空间数据按需更新、快速更新、动态更新。
共享单位提交的专题地理空间数据内容因建设、管理或者自然作用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并将更新数据及时向共享服务机构提交。
第十八条[应急数据收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因应急工作需要收集相关地理空间数据时,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无偿提供相关数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测绘应急保障机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完善测绘应急数据库和应急储备,增强测绘应急装备和能力建设,根据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提供测绘应急技术服务。
第三章 共享数据的提供和使用
第十九条[平台建设] 省、市(州)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省市两级共享数据中心,通过全省统一的地理空间数据共享平台无偿向共享单位提供共享服务。地理空间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和维护应当纳入基础测绘项目,由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建设和维护。
第二十条[共享数据的信息发布] 共享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发布地理空间数据目录、元数据以及用户权限、获取途径等事项和信息,便于共享单位查询了解地理空间数据共享服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服务申请] 地理空间数据共享服务采取依申请获取的方式,由共享单位通过地理空间数据共享平台向共享服务机构提出共享服务申请,凭数据交换凭证无偿获得共享服务。
共享单位应当遵循按需申请的原则,申请地理空间数据共享服务应当符合部门法定职能和履职需求,具备明确的使用用途。
第二十二条[公共服务保障] 共享服务机构应当充分保障公共服务、科研、教学、科普、创新创业等方面的地理空间数据共享服务需求。
第二十三条[共享服务标准规范] 共享服务机构向共享单位提供地理空间数据共享服务应当遵循统一的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
地理空间数据标准和共享技术规范由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审批后发布实施。
第二十四条[共享服务机构权利] 除数据原权属部门和单位在向共享服务机构提交数据时有明确约定和规定的情况以外,共享服务机构可以直接向符合条件的共享单位提供共享服务,不需要经过数据原权属部门和单位同意。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提交而未提交地理空间数据进行数据汇集的共享单位,共享服务机构可以停止或者限制向其提供地理空间数据共享服务。
第二十五条[数据服务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性地理信息服务网站,通过互联网提供公益性地图服务。
共享单位在数据应用中,应当依托地理空间数据共享平台和共享服务机制,充分利用已有的数据资源和地图服务开展应用。
第二十六条[知识产权保护] 地理空间数据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未经原权属部门或者单位同意,不得将通过共享免费获取的地理空间数据从事经营性、盈利性活动。不得擅自发布和公开所获取的共享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内的信息除外。
利用共享获取的地理空间数据,应当尊重原权属部门和单位的知识产权,注明数据来源,并且不得损害数据原权属部门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共享数据的安全保障
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的安全保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家安全、网信和保密等部门,建立健全地理空间数据共享的安全保密工作制度,建立地理空间数据安全审查机制,指导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共享风险评估,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并加强对共享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建立灾备恢复机制。
第二十八条[共享服务机构的安全保障职责]共享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信息网络安全和保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完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建立身份认证、存取访问控制等机制,定期对地理空间数据共享平台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排查安全风险和隐患,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第二十九条[共享单位的安全保障职责] 申请地理空间数据共享服务的共享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保密条件,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规和非法使用地理空间数据资源。
第三十条[安全控制] 地理空间数据的共享根据数据保密等级实行分级服务。依法应当予以保密的地理空间数据,不得通过互联网进行传输,其处理、提供、利用和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主管部门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要求落实地理空间数据共享服务工作的;
(二)不履行对共享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擅自利用地理空间数据及相关资料从事经营性、盈利性活动的;
(四)未采取有效的安全和保密措施,致使地理空间数据丢失、损坏或者失密泄密的;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服务机构责任] 共享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完成地理空间数据集成、整合、更新的;
(二)未按规定公布信息、提供共享服务的;
(三)擅自利用地理空间数据及相关资料从事经营性、盈利性活动的;
(四)未采取有效的安全和保密措施,致使地理空间数据丢失、损坏或者失密泄密的;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共享单位责任] 各共享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向共享服务机构提交专题地理空间数据进行数据汇集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采集、更新专题地理空间数据的;
(三)未使用国家规定的空间基准或者未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采集和更新专题地理空间数据的;
(四)擅自利用共享获得的地理空间数据及相关资料从事经营性、盈利性活动的;
(五)未采取有效的安全和保密措施,致使地理空间数据丢失、损坏或者失密泄密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名词定义] 本办法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一)共享单位:是指依照本办法进行地理空间数据共享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共享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本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承担地理空间数据汇集、处理和集成、共享平台建设和维护、共享服务分发等技术服务工作的事业单位。
(三)地理空间数据共享资源池:是指共享服务机构对
共享单位依照本办法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进行汇集而形成的共享数据集合及其衍生数据集合,是共享单位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资源。
(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指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基础底图服务和空间基准服务的数据,包括:栅格地图、数字线划图、数字高程模型、正射影像图等各类基本比例尺地图以及空间基准数据等,涵盖地形、地貌、水系、植被、居民地、交通、境界、特殊地物、控制点、地名等各类自然和社会要素。
(五)专题地理空间数据:为满足农业、林业、交通、水利、规划特定行业需求,形成和产生的与地理空间位置和范围密切相关的数据。通常以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产生,着重表示一种或数种自然和社会要素。
(六)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本办法所称遥感影像数据是指,通过光学、雷达、红外、多光谱等各种类型传感器获取的对地观测数据。其中,以飞机、飞艇、气球等航空飞行器为传感器搭载平台获取的数据称为航空遥感影像数据,以卫星、飞船、航天飞机等航天飞行器为传感器搭载平台获取的数据称为航天遥感数据。
(七)空间基准:包括国家大地基准、国家高程基准、国家重力基准等,主要是建立和维护国家或全球统一的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和重力场,为地理空间数据的采集和生产提供统一的起算面和参考系。
(八)地理空间数据标准:是指与地理空间数据的类型划分、编码规则等相关的数据生产和管理的标准规范。
(九)灾备恢复:指一个数据中心发生故障或灾难时,其他数据中心可以正常运行并对关键业务或全部业务实现接管,实现互为备份,将故障或瘫痪状态的系统恢复到可正常运行状态的工作。
(十)元数据:是描述其它数据概要信息的数据。地理空间数据的元数据,是指数据标识、数据类型、覆盖范围、数据质量、空间和时间模式、空间参考系和分发等描述地理空间数据概要信息的摘要型数据。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
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共享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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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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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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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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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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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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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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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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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各部门的名称、职能、编制数量、地址、网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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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事业单位的名称、职能、类别、编制数量、所属部门、地址、网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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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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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及能源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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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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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现代物流发展规划、能源布局和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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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区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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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基地、按规定职责管理的园区等产业区块分布图, 或者其名称、类别、位置、范围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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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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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火电、核电、抽水蓄能、风电等重要电源以及重要场地资源的分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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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廊道布局, 煤油气一次能源储运基地及输送管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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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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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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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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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规划等规划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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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等规划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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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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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土地权属、土地分等定级、城镇地籍、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等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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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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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资料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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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分布图,或者其矿种、位置、范围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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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地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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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不同比例尺、不同分辨率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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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系、交通、管线、居民地、行政区划、植被等基础地理空间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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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至1:250000的基本比例尺数字线划图、数字正射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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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CORS实时定位和数据服务,以及天地图·湖南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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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国情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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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国情普查的地表形态、地表覆盖、重要地理国情监测等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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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统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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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数据、登记数据、不动产空间分布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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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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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详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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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地质灾害的类别、发生时间、位置、受灾人数、财产损失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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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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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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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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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建成区的面积、范围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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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城镇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重点风景名胜区和世界自然文化遗产规划等规划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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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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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市容环卫设施、广场和停车场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分布图,或者其编号、类别、位置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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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管线等城市管线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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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轻轨线路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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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及道路照明设施的位置分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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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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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名称、位置、范围、面积、总户数、容积率、抗震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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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平面图,或者房屋坐落、建成年代、建筑结构、总层数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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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及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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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公共绿地、古树名木等园林绿化分布图或者其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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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历史文化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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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特色旅游景观名镇(村)的名称、位置、范围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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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及历史文化保护区分布图、规划成果或者其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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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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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房的位置、人口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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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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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公路、水运、空运、铁路)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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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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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规划、内河港口总体规划、内河航道规划等规划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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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及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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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道以上公路的名称、编码、技术等级、起止、宽度、管理等级、车道数、铺设材料、单双向等信息,以及桥梁、隧道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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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要注明限重吨位、丰/水期离水面净高等信息;隧道要注明限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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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服务区、收费站、超限检测站的名称、位置、联系方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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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标识牌的名称、类型、位置、所属单位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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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及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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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航道分布图,航道名称、线路、通航等级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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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主要航线及里程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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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标的编号、类型、位置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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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签证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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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场及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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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和车站名称、位置、法人、线路、运输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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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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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名称、靠泊等级、深水泊位、吞吐量、法人、网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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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渡、轮(人)渡的名称、位置、法人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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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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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站点名称、位置、公交线路等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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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客运的站点名称、线路、运营法人、旅客发送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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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客运的港口名称、线路、运营法人、旅客发送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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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路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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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堵塞、交通事故、道路施工、交通管制等实时路况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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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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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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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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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水功能区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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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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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的名称、编码、位置及范围、类型、级别、长度、流域面积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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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泊(洼淀)的名称、编码、位置及范围、水面面积、容积、水质、平均水深、最大水深、最高水位、最低水位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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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体的位置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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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储量及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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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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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站的名称、代码、类别、位置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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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水渠、大型调水项目等)的名称、代码、类别、坐标、空间范围、建成时间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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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灌溉设施的名称、位置、空间范围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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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的名称、位置、库区范围、装机容量、最大泄水量、建成时间、法人信息、网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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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名称、集雨面积、水库特征水位及相应库容、装机容量、年发电量、建成时间、坝型、最大坝高、灌溉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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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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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口、水源地、水功能区划的名称、坐标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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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管网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空间分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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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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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水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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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抗旱机构的名称、位置、人员数量、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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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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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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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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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污染防治规划、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等规划成果,或者保护区名称、代码、级别、位置及范围、主要保护对象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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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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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分布图,或者其名称、主要污染物、等级、位置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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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的名称、位置、许可证信息、污染物类型、浓度、危险等级、排污点的位置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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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填埋场、工业固废填埋场、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名称、位置范围、污染物类型、危险等级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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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的位置、污染物类型、浓度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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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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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企业、生态乡镇等绿色环保单位分布图,或者其名称、位置、业务类别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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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机构、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位置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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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空间分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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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的名称、位置、处理能力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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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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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污染、有毒化工、有违规排放史的企业名称、位置、污染物类型、危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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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体、大气、土壤环境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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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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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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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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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农业生态建设规划等规划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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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地力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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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土壤肥力、土壤污染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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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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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草地、牧场、渔场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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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禽畜、水产的类别、分布图、多年平均价格、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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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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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郊蔬菜种植基地分布图、产能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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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生产的单位名称、地址、范围分布、类别、产能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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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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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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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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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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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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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沙(石)漠化防治规划等规划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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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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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场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主要树种、等级、位置及范围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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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主要树种、等级、位置及范围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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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资源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种类、等级、分布范围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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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旅游资源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等级、位置及范围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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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公益林等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保护对象、等级、分布范围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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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分布图或者其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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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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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资源分布图(含重点保护物种或保护对象),或者其名称、类别、位置及范围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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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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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灾等级分布图及风险预报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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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森林火灾发生的时间、位置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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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林业有害生物(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分布图及风险预测预报以及历史灾害发生时间、位置、范围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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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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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警、消防、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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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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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户籍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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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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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消防队、交警队的名称、管辖范围、编制数量、人员数量、联系方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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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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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牌的名称、类别、位置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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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行线的道路名称、起止点、线路位置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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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的名称、类别、位置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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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流量监测数据、交通事故分布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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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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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名称、位置、法人信息、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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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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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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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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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县(区)、镇(乡)行政区划界限及界桩(界碑)分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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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地名地址普查数据(库)、门牌号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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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标志牌的名称、位置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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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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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机构,包括殡仪馆、结婚登记处的名称、类别、地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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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机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的名称、类别、地址、容纳规模、网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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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救济机构,包括救灾救济机构的名称、类型、地址、容纳规模、网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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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各类民间组织的名称、地址等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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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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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名称、位置及范围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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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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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物资储备中心的名称、位置及范围、存储规模、物资清单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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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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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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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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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及卫生机构的名称、类别、等级、地址、床位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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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医院、疾控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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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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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时期内新生儿出生数量、性别比例等空间分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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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胎、二胎、多胎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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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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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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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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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分布图,或者其名称、危险类型、位置及范围、责任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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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包括:非煤矿矿山(含地质勘探)、尾矿库、有色、石油(炼化、成品油管理除外)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工和医药的生产、运输和存储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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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历史事故分布数据,包括单位名称、位置及范围、危险类型、联系方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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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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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及文物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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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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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活动场所的名称、类别、等级、地址、容纳规模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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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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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图, 或者其名称、类别、等级、位置及范围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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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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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包括古遗址、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的分布图、名称、位置及保护范围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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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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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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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教育资源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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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高校的名称、位置及范围、容纳规模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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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近入学区域划分,包括学校名称、区划范围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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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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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培训机构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等级、地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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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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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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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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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园区(含产业园区)分布图,或者其名称、位置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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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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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重点实验室、科研院所、实验基地、区域创新中心、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等研究机构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地址、研究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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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的名称、位置、产业类型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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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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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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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职责管理的开发区(园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开发区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位置、范围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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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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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区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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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位置及范围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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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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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运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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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运营企业及营业网点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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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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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运营企业宽带入网用户的入户地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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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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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基站(含通信塔)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位置、权属单位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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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缆线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位置、权属单位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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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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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网络用户实时空间分布数据,包括用户ID,实时位置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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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主管部门及各级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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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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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发展及布局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规划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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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配变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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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杆、电力塔、变电所、开关站等主要输电、变电设施的名称、编号、电压、位置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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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分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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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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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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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数据库,包括企业的名称、地址、类别、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法人信息、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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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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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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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点(含旅游示范点)的名称、位置及范围、景区类别、容纳规模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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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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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饭店(含农家乐)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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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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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旅游集散中心、旅行社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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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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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台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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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台站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等级、位置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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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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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气候观测资料的多年平均值,包括降水、气温、土壤湿度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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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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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度、降水等监测及预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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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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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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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的名称、位置、生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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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制造企业的名称、位置、人员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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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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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营业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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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营业网点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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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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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分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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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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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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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台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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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输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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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发射台( 站)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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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传输网络及其附属设施的分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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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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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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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带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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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监测设施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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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监测设施分布图,及其名称、类别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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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地震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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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生的地震分布图,及其发震日期、震级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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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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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台网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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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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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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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机构名称、类型、地址、容纳规模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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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学校的名称、类型、位置、容纳规模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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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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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产品类型、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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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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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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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湘金融管理部门、各类金融机构的名称、位置、类别、人员规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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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的名称、位置、类别、人员规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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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机构、地方风险投资机构、基金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位置、类别、人员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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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的名称、位置、类别、人员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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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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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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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普查中乡镇以上人口数据、男女比例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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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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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主要统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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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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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场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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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场(馆)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等级、地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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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训练基地分布图,或者其名称、类别、位置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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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体育运动场所的名称、位置、容纳规模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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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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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场所的分布图、名称、类别、位置、数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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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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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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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零售、进出口企业(小作坊)的名称、企业类型、位置、产品类型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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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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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录》中所提到的分布图原则上应该提供矢量图,并提供明确的空间参考。
2. 同一类型数据分散不在不同部门管辖的情况下(如道路交通标识牌等),由管辖部门负责提供相应的数据进行共享。
3. 除上述信息外,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均应当共享“挂牌单位、下属单位、直属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的名称、职能、地址、网址、人员规模等信息,以及资质单位的名称、资质类型、资质证号、地址、法人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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